市府交通局於10341日起實施以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,認定享停車優惠措施。社會局呼籲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具「行動不便」者,皆符合申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資格,倘尚未辦妥黃卡者,請儘速至社會局各發證中心辦理才能續享停車優惠,新停車優惠措施為計時格位當日前4小時免費,第5小時起全額收費;計次及高費率格位半價停車優惠。

辦理高雄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資格及應備文件:
(一)持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備齊下列文件:(二)持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備齊下列文件:
1.
身心障礙手冊正背面影本
2.
駕駛執照影本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
    (1)
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。
 (2)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。
3.
行車執照影本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
   (1)
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。
   (2)
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之
配偶或親屬所持有。
4.
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。
1.
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(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)。
2.
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
(1)
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。
(2)
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。
3.
行車執照影本(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為限)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ㄧ
(1)
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。
(2)
與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內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所持有。
4.
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。

  另持身心障礙證明者,其「行動不便」認定需依衛生局鑑定報告及社會局專業團隊審查評估符合資格,才能申領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。如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,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,或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,在沒有人或輔具協助下,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,活動能力有困難者,則可判定為「行動不便」。

  又新停車措施計費及繳費方式因較以往不同,實施至今,民眾對優惠、繳費、補辦黃卡等問題相當關切,市府交通局及社會局皆於網站上提供常見問題QA(高雄市交通局網站http://kpp.tbkc.gov.tw/tw/;社會局網址:ttp://socbu.kcg.gov.tw-重要訊息),歡迎民眾自行上網瀏覽。

  高雄市受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優惠窗口(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)229-9825;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窗口: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7-3390330-8447,另各區發證中心聯絡地址及電話詳如下表:
行政區別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受理窗口
苓雅區身心障礙福利科(苓雅區四維三路21樓;337-3390330-8447
前鎮區前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前鎮區康定街115號;812-1470
小港區小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小港區博學路369號;801-6920
鳳山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(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20號;746-6900245
大寮區大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大寮區進學路129213F781-3005
岡山區岡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(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;622-6730
旗山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旗山區中正路199號;661-7464
左營區左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左營區實踐路4號;585-2250
彌陀區彌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(彌陀區中華路152號;610-8805


聯絡人:障福科陳惠秀
聯絡電話:07-337345207-3373452 免費  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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